(2016)苏0305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斌与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097号原告:董斌,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雪象花园新村兴利家具。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斌诉被告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董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董斌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