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晓弟与被执行人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弟,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晓弟,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建强,男,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晓弟与被执行人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刘建强应当向邓晓弟偿还本金80000元及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刘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强名下闽FXXX**小型轿车,并予以寻找。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查封的闽FXXX**小型轿车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邓晓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艳虹(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