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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占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林,池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苏春林,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池占亮,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苏春林与池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池占亮应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偿还苏春林借款本金三万元,因被执行人池占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池占亮名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两个帐户、池占亮之妻的农商行账户,后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同意将池占亮的农行账户、其妻的农商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池占亮于3月缴纳了6000元,并与苏春林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苏春林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池占亮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芳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席引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