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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殿冀、周广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殿冀,周广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381号申请人苏殿冀,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广佳,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苏殿冀申请执行周广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广佳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继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