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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刘洪、吴冰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军,刘洪,吴冰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军,男,生于1988年2月3日。被执行人:刘洪,男,生于1981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吴冰站,女,生于1984年9月17日。本院在执行吴海军与刘洪、吴冰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劵交易,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应偿还金额201000元及利息,未偿还201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刘洪、吴冰站暂不具备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