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徐业洲、刘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徐业洲,刘红霞,汪旭光,陈玉娇,伍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被执行人徐业洲。被执行人刘红霞。被执行人汪旭光。被执行人陈玉娇。被执行人伍元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业洲、刘红霞、汪旭光、陈玉娇、伍元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就本院(2016)鄂028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且己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就该生效判决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