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泽术与赵宇马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术,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1785号原告:杨泽术,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礼超,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宇,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杨泽术与被告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泽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礼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泽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5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今未还。赵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赵宇今借到杨泽术人民币小写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起到2016年9月24日止”。原告于同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转账290000元,并支付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遂于同日在借条下方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本人赵宇今收到杨泽术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起到2016年9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泽术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5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被告赵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星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人民陪审员 吴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