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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柳月全申请执行张正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月全,张正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柳月全,女,1957年7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美坚,系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928476。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文涛,系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6110187。被执行人张正远,男,1939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盘县。柳月全申请执行张正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正远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柳月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7736元,案件受理费806元,执行费466元,合计人民币390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正远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柳月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14759元,案件受理费314元,执行费121元,合计人民币151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以上二案共计542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方便执行,上述二案合并执行,并在裁定书中使用(2017)黔0222执572号。上述二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远在盘县羊场乡高光村有土地流转16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正远在盘县羊场乡高光村的16亩土地流转款,共扣足伍万肆仟贰佰零贰元整(54202.00元),及逾期利息,至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