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唐兴兆、陈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兆,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兴兆,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陈洁,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兴兆与被执行人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洁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8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