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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中为与万富浩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为,万富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号申请执行人:赵中为,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赵楼村。被执行人:万富浩,男,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赵集镇余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中为与被执行人万富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