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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陆飞与黄小金、盘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黄小金,盘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初436号原告:陆飞,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黄小金,男,1990年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盘土英,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陆飞诉被告黄小金、盘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陆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陆飞负担。审判员  陆斌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