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陆飞与黄小金、盘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黄小金,盘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初436号原告:陆飞,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黄小金,男,1990年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盘土英,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陆飞诉被告黄小金、盘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陆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陆飞负担。审判员 陆斌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