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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方渔诉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德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渔,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德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初129号原告徐方渔,男,汉族。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德山分局,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4楼。法定代表人郭力杨,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小红,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罗军,该局物业管理科科长,系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徐方渔诉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德山分局(以下简称房管德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方渔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预购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绿地新都会一期17号楼30栋103房。2016年发现开发商违法违约侵权,找开发商反映没有效果,找被告反映也无效果,被告网上两次回复不属于给我的,是庇护绿地开发商的行为。2016年11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书面投诉(被告未开收件回执),投诉事项为:1、开发商把原告夫妻购房误办成原告爱人购房;2、房屋质量不合格(水电开关没有到位,消防燃气“交房”后才安装,裂纹漏水)及为什么被告违规给开发商办理交房许可证?3、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4、购房合同条文开发商部分违法,属于欺诈行为;5、其它还不清楚的。请求被告依责依法协调处理,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法行政,有所作为,停止不作为,对原告投诉进行处理。被告房管德山分局辩称,被告的职责主要是规范经开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经开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对原告提出的5个问题,被告只有监督检查权。对该房产项目被告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并将履责情况告知过原告。因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其反映的问题依法应该依据双方的合同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被告不能采取行政手段解决原告与开发商的民事纠纷。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申请后,认为该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后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房管德山分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8日,而原告向本院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9日,其起诉未满两个月的履职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方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徐方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志宏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