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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杰与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15号原告:高杰,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水,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杰与被告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9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7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9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杰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