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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雨笛、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雨笛,吴飒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赵雨笛被执行人吴飒飒原告赵雨笛与被告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雨笛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飒飒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雨笛未实现债权16913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飒飒查无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12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任乐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