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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振付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付,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付,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于椿庄村富于西北街**号,身份证号1302291962********。被执行人李峰,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5281983********。本院在执行杨振付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杨振付与被执行人李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振付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