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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4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与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104民初11号原告: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街东山坞十九委。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法成。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大道11号。负责人:杜希伦,职务段长。委托代理人:石玉海,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办公室主任。原告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诉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加格达奇区发承建筑工程处负担。审 判 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亚磊书 记 员  于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