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字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乔小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乔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字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7日,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乔小华,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6日,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某某诉乔小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1082.75元,案件执行费21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小华家庭情况确实困难,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5000元,免缴执行费,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