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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字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乔小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乔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字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7日,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乔小华,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6日,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某某诉乔小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1082.75元,案件执行费21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小华家庭情况确实困难,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5000元,免缴执行费,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