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呼家庄汇丰种子农贸服务中心与张明辉、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呼家庄汇丰种子农贸服务中心,张明辉,唐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156号原告:高密市呼家庄汇丰种子农贸服务中心。负责人赵伟。被告:张明辉。被告:唐敏。原告高密市呼家庄汇丰种子农贸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明辉、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密市呼家庄汇丰种子农贸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唐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呼家庄汇丰种子农贸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