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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圆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杰,张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46号自诉人王冠杰,男,199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张圆圆,女,199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王冠杰以被告人张圆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王冠杰与被告人张圆圆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5)兰民初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圆圆履行承担返还彩礼1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圆圆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履行给付义务。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圆圆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冠杰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人张圆圆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圆圆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冠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冠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