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班瑞国与薄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瑞国,薄艳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63号原告班瑞国,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薄艳光,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瑞国与被告薄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立案。原告班瑞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瑞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