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都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854号原告:都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系原告之妻。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与被告陈某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