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福军、杨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杨光发,李德英,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杨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执行人:杨光发,男,汉族,1952年12月26日生,住沧县。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女,汉族,1948年11月4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村。被执行人:杨乃江,男,汉族,1946年8月8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军、杨光发、李德英与被执行人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杨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审 判 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