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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福军、杨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杨光发,李德英,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杨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执行人:杨光发,男,汉族,1952年12月26日生,住沧县。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女,汉族,1948年11月4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村。被执行人:杨乃江,男,汉族,1946年8月8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军、杨光发、李德英与被执行人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杨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审 判 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