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洋贵与齐光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贵,齐光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398号原告:张洋贵,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齐光厚,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张洋贵与被告齐光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洋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洋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