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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洋贵与齐光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贵,齐光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398号原告:张洋贵,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齐光厚,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张洋贵与被告齐光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洋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洋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