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建军、王水平、王海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王建军,王水平,王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4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玉成,任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水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朝,男,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建军、王水平、王海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022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军、王水平、王海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建军、王水平、王海朝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措施;二、对王建军、王水平、王海朝名下所有的房屋、车辆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