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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燕梅与严亚磊、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760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魏燕梅,严亚磊,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会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燕梅,住广东省紫金县。法定代理人:XXX,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许慧,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家宝,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严亚磊,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审被告:广州市荣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马立华。委托代理人:李智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该司职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事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以其与被上诉人魏燕梅协商一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为35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宾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余军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