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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明天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天,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天,男,1962年10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周伦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赵明天申请执行大连长兴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种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明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明天于2017年6月12日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271执6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