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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卢某、卢蕾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卢蕾蕾,XX,梁山县顺发车辆交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46号之一申请人:卢某。申请人:卢蕾蕾,女,99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理人:卢红升,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XX,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县顺发车辆交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西徐集村济梁路北。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卢某、卢蕾蕾诉XX、梁山县顺发车辆交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某、卢蕾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驾驶的鲁H×××××货车一辆,申请人卢某、卢蕾蕾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某、卢蕾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驾驶的鲁H×××××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