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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爱元与帅如龙、黄孟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爱元,帅如龙,黄孟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042号原告石爱元,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曾妮,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如龙,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黄孟丹,女,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国祥,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赵子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建文诉被告帅如龙、黄孟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