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向丽丽与白代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丽丽,白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向某,女,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白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1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