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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国志与刘双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志,刘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国志。被执行人:刘双明,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雅兴花园**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宋国志与被执行人刘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1月16日起,本院开始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定银行存款,已执行标的额17600元;并查明其名下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上冯路北侧雅兴花园有房屋一套(大冶市房权证号:02他字第××号,建筑面积:128.50㎡),该房已抵押,并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双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双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宋国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七日书记员  柯力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