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昌富与舒正荣、邱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昌富,舒正荣,邱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012号原告:郭昌富,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云南省会泽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舒正荣,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邱从芝,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郭昌富诉被告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原告郭昌富诉被告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昌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昌富负担。审 判 长 桂 欣人民陪审员 李秦生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