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与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思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002号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工业园区民安路西首。被告: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号。被告:林思敏,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