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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与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思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002号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工业园区民安路西首。被告: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号。被告:林思敏,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淄博崇正盛达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