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朱琪、魏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朱琪,魏旦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03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晒,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施雅,该分行员工。被告:朱琪,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魏旦凤,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朱琪、魏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计458.5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