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立清申请执行颜波、巫玖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清,颜波,巫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郑立清,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颜波,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巫玖红,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隆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6)川1028执1425号案件被执行人属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颜波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县(面积:125.33平方米)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