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一刚、罗显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一刚,罗显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一刚,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显珍,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上诉人罗一刚因与被上诉人罗显珍,以及原审被告徐蓓、鑫瑞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54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一刚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攀枝花市,故本案应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合同载明签约地点“成都市高新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罗一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