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明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卢明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10号。申请执行人卢明月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账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