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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子星与李金虎、李连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子星,李金虎,李连印,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305号原告:曹子星,女,汉族,2002年3月7日出生,住邯郸市。法定代理人:曹某,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李金虎,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邯郸市广平县。被告:李连印,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1号楼庞大双子座B座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子星诉被告李金虎、李连印、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子星撤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印)书记员  杨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