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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公司、何洪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公司,何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0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林,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何洪义,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9月6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2016年8月23日22时30分许,被申请人以危险驾驶方式醉酒驾驶保险车辆鲁R×××××号轿车,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诉至东明县人民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做出(2016)鲁1728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垫付各项费用119792.26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及时垫付了费用,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垫付款119792.26元,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何洪义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轿车,并提供赵云龙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平原路南侧奥林花园6#楼1-401室房产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何洪义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赵云龙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平原路南侧奥林花园6#楼1-401室房产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