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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相多、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相多,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胡相多,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高飞,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相多与被执行人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2民初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