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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川与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川,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川,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现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英军,男,汉族,1963年6月5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被执行人: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318674-X。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军卫,男,汉族,1978年2月3日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罗川与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愿以法院查封的18套房产折价10130083元抵偿全部债务等。现因该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致使相关部门无法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该房产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