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学峰,何云胜,徐丙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法定代表人:王义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1405室。法定代表人:马杨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峰,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云胜,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丙政,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学峰、何云胜、徐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