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芦刚、李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芦刚,李惠,张雪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271-1号原告: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湖路与北山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周美芝,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龙,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芦刚,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惠,女,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标,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雪尽,女,1961年5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芦刚、李惠、张雪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以本案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