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汪国青与万小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青,万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040号原告汪国青。委托代理人王军,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小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一中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海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汪国青诉被告万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国青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国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汪国青负担。审 判 长 印华瑭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