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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理敏布行、洪进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理敏布行,洪进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22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理敏布行,经营场所瑞安市商城三期三区精品街*层**号。经营者陈理敏,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洪进高,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理敏布行与被执行人洪进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进高偿付货款1609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依法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浙江省公安厅、工商局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进行拘留布控。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2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