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吕卫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9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908号。负责人翟东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建,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卫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吕卫峰,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彭建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全有,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陈英,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建涛、王全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吕卫峰、王陈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称,2016年1月22日,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我行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月利率为5.4375%。同日,被告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为上述贷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现该借款已到期,经我行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吕卫峰、王陈英未答辩。被告彭建涛、王全有辩称,贷款属实、担保属实。积极想办法还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款200万元,由被告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担保,期限1年,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月利率为5.4375%,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借款后先后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还,引起纠纷,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其欠款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依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吕卫峰、彭建涛、王全有、王陈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袁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晓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