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伟丽、王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丽,王利方,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丽,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方,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周伟丽与被上诉人王利方、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周伟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伟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3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鸣卉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