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荣美与胡勤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荣美,胡勤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35号原告:江荣美,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勤光,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横江路7号。负责人:侯小维。原告江荣美与被告胡勤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荣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荣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江荣美负担。审判员  刘良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