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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094号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枣阳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祥国,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枣阳市,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祥国与李家秀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吴店大桥北头(肖湾四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93)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祥国与李家秀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吴店大桥北头(肖湾四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93)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冻结房产的期限为二年,自冻结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