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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段尊武、莒县龙山镇高疃社区高疃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尊武,莒县龙山镇高疃社区高疃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264号申请人:段尊武,男。被执行人:莒县龙山镇高疃社区高疃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蔡玉忠,男。申请执行人段尊武与被执行人莒县龙山镇高疃社区高疃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22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