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某达与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达,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432号之一原告:林某达,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达与被告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原告林某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林某达负担。审 判 长 伍慧鸣人民陪审员 王秀敏人民陪审员 关玉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细妹黄帼颖 关注公众号“”